手游“《武侠Q传》”侵权金庸作品,被判赔1600万

一审案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
二审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
裁判要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即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等方面进行判断。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在认定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中大量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等诸多内容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判断涉案游戏是否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关健在于,判断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使用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完美世界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谷网)、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仑万维公司)
自2002年起,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人。完美世界公司受让取得了特定区域、特定期间内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独家授权。《武侠Q传》游戏(简称涉案游戏)是由火谷网开发,由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负责运营的卡牌类手机游戏。该款游戏包括人物、武功、配饰和阵法等四类卡牌。经比对,涉案游戏使用了涉案小说中76个核心人物、82种武功,均占涉案游戏相关设置量的70%左右,此外还使用了多个故事场景。并且,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金庸作品集》中《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简称涉案作品)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火谷网认可其开发涉案游戏时参考借鉴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二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未侵犯二原告的改编权,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以特定形式相结合,相对完整地表达了作者对特定人物塑造或情节设计的构思,属于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涉案游戏中四类卡牌、关卡设计在名称设定、具体事项描述上与涉案作品中相应内容具有极强的对应性,且在卡牌组合规则设计中直接使用了涉案作品对人物角色、武功、配饰、阵法以及具体场景相互关联关系的设计和安排,从而使涉案游戏能够体现涉案作品中有关人物的性格特征、独特经历、人物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武功、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内容。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改编,三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认定涉案游戏侵害改编权的情况下,本案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关于改编权的认定予以纠正,但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游戏改编知名武侠小说的典型案例。涉案作品为金庸先生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等四部知名武侠小说。考虑到卡牌类游戏的特点,虽未使用完整的小说情节,而是对其中主要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亦属于对小说独创性表达的改编。
二审法院在明确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厘清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与合理借鉴行为区别的基础上,认定三被告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并参考涉案作品独家移动端游戏改编权许可使用费800万元的合理倍数,判决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充分反映了知名作品的市场价值,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在法律适用上,二审判决区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指导意义,也为知名文学作品的市场开发和游戏产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指引。
(来源:知识产权家)(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文本作者:小米游戏内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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