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疫死者以万数,人至相食……”“大疾疫,天下户口减半……”
“江南大疫,浙江尤甚,十死八九……”
翻开史书,凡提到瘟疫的,几乎都是这种触目惊心的记载。在中国3000多年的历史上,有明确记载的瘟疫不下于700次,可以说中华民族无时无刻不在与瘟疫斗争。
瘟疫,不仅危害着普通百姓的生命健康,还关系着经济、政治和社会安定,甚至会影响到一个朝代的命运。
那么,在秦汉时期,政府和人民是怎样抗“疫”的呢?
秦汉时期防治疫病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控制隔离、视察救助、攘除灾祸、灭绝生命四大方面。
【控制隔离】
今天,我们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所采用的隔离办法,据《云梦秦简·法律问答》记载,两千多年前秦人就已经采用了这个办法,防止麻风病等疾病的传播。当时,在确诊疫病后,会立即对感染者加以控制隔离,以防扩散,对此秦汉皆有认识。如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城旦、鬼薪疠,何论?當迁疠迁所。”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秦简中的“疠迁所”就是用来专门隔离麻风病患者的地方,客观上为阻止麻风病的传播和流行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创了我国乃至世界对于传染病采取隔离措施的先河。秦汉时期的控制隔离机制结合“奏验”机制与 “定杀”刑,可见当时在应对传染病患者问题上已经建立起了基层监督、奏验、隔离、处理这样一整套法律机制,可见当时规章之完整严密。
【视察救助】
一般在民间遭疾疫之事上报后,除了朝廷下诏地方官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安抚救济外,还会尽快派遣官吏到疫区进行视察,一则昭示体恤之意、以安民心,二则对赈济救助进行勘验、指导、落实、检查、监督等工作。
军队是疫病流行的主要场所之一,有时“军吏经瘴疫死者十之四五”,从出土的《居延汉简》、《流沙坠简》中也可见一些染疫士卒服药治疗的记录。一般疫病流行时,军中将领会亲自进行视察、慰问,安定军心、鼓舞士气,马援、皇甫规、曹操等相关事迹史书上亦多有记载。
秦汉时期的救助内容一为“给予”,二为“减免”,其主要目的是帮助老百姓生存下来。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派医救治,供给药物。
第二,赐给棺木,协助安葬。
第三,赈济钱粮,给予衣食。
第四,减免租赋,助民迁徙。
【攘除灾祸】
攘灾制度受到“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思想的影响,主要是对自然灾害做出“人事”方面的解释,是以天灾异象来促使统治者对自身行为进行反省,以“敬天命、修人事”来攘除灾祸。从文献记载来看,秦汉时期的攘灾制度可分为“敬天命”与“修人事”两方面,其中,“敬天命”包含祈祷、厌胜、改元等带有“和合阴阳、顺应天命”等象征意义的、仪式禁忌类的制度;而“修人事”则主要有问责(帝王自责、问责臣下等)、省刑(大赦、录囚、宽省刑罚等)、修身(损膳罢乐、节减开支、举贤纳谏)等制度。从史实来看,“修人事”比“敬天命”相对更有实际内容与意义。
【灭绝生命】
秦汉时期,对于无法治疗的疫病,人们认为从肉体上消灭病患是防疫的最终手段,其中以“定杀”最具代表性。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对于“定杀”记载如下: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千(迁)疠所处之;或曰当千(迁)千(迁)所定杀。”
“「病者有罪,定杀。」「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睡虎地秦简)
纵观《睡虎地秦简》中涉“病”的法律答问,对于患上病疫的罪犯共有三种处理方式,即:已经定罪后患病的迁入病所隔离;患病后定罪的,定杀;尚未判决时发现患病的,则有两种可能性,或迁入病所或定杀。可见,秦汉时期对传染病患者采取“定杀”刑罚并不是一概而论,而是分情况区别对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而汉以后随着中医学的发展与防疫制度的完善,此类灭绝生命的做法虽偶有个例,却已不如秦时那样将疫病患者依律明正典刑了。
秦汉时期对疫病的防治理论和医疗实例在中国医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防治思想和理论如关于生理和病理的解释等对后代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有些理论对今天的人们仍具有指导意义。